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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1、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
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注冊商標所有人承擔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注冊商標,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1)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a、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b、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2)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c、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d、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2、注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后的復審。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因商標注冊不當、商標爭議而由他人提起撤銷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一事不再理原則。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2、部分撤銷。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如被爭議商標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 可申請部分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事實予以裁定。